先前移置南門城內的《嚴禁自盡圖賴示告碑》,終於重見天日。

清朝末年民不聊生,小民動輒輕生,然其親屬聽人挑撥,而濫興訴訟誣告他人,意在求財兼圖洩忿。地方官不詳加勘審,任憑屍親羅織眾人,則即拘提到案;鄉曲小康之戶,一經蔓引枝牽,若不是盪產傾家,則必是冤死牢獄... ...
前人用自殺親屬屍首訛人,鑑古照今,現代人害死至親詐財,時代進步,人心之惡、手段之殘竟然也不落後。
清廷立示告碑明訂罰則,訂得好細:用祖父母或父母屍身圖賴他人者杖刑一百徒刑三年;親尊長則杖八十徒二年... ... 這樣的示告碑常見於各個城門門口附近 恆春西門城內這一座為拓製,原碑移置恆春鎮公所內保存,是目前臺灣唯一完整保存的一座。 光緒二年七月,福建巡撫丁日昌立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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